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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土地、林业改良治理过程中以及开采古河道风化石所取得的砂石资源,按规定标准征缴资源规费。 4.任何集体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私自出租、变卖土地、荒山、滩林地用于砂石资源开发。此前已经签署的租赁、买卖协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视为无效行为。 (三)砂石资源开采管理 1.凡在河道内从事影响河道行洪、破坏河道生态、造成水土流失、浪费砂石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砂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 2.经批准从事河道内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开采中要严防水土流失,砂石弃料应随采随平,保持河道畅通和滩地平整。如不按要求随采随平的,可由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平复,费用由采砂单位承担。 3.经批准在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非基本农田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采砂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严防水土流失。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采坑、填土造地。 4.工程建设单位直接采用砂石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采方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全市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砂石资源时,应当使用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如实登记。 三、规费征收 (一)征收办法 全市实行砂石资源“一费制”管理。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及规费,由各级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征收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及规费,由地方财政按15%比例上缴市财政,列入市砂石资源管理专户。 (二)征收标准 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按拍卖价实价收取;涉及有关部门的砂石资源规费,按发改委核定项目和标准征收。征收砂石资源规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代征税收 各级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受同级税务部门委托可以代征税收,代征税种和标准按税务部门核定执行。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费嫌疑的,应提请税务、公安等部门进行稽查,确保全额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为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同时成立洛阳市砂石管理处,受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委托,实施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具体负责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洪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段河道采砂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管理。负责督导各有关县(市、区)对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的落实。由洛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公安、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执法队伍,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督导。为确保该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有关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不使用砂石资源销售专用凭证,不按要求及时平复采砂弃料,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防汛安全的采砂企业,一经查实,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严惩;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水土流失和采砂秩序混乱的管理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砂石资源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凡以各种方式参与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活动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阻挠、干扰砂石资源管理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