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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法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法监〔2011〕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机关食堂、各类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和餐馆附属的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区域。包括重点单位食品及原料库房,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现榨果蔬汁、腌腊烧烤和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配制场所或专间、生产车间等。

  

  (三)重点食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调味品)、粮油、乳及其制品、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焙烤食品、冷冻饮品等和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内和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整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所用原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要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到相关卫生监督所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要组织辖区内和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作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备案公示和承诺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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