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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支持泸州市开展改革试点,完善扶持民办教育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选派公办教师到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支教制度;在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等方面落实公民办同等待遇;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和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九)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 选择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市级政府教育综合改革和省际教育协作改革试点。 1.指导成都市开展深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全域成都”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革试点。 2.指导泸州市开展推动跨行政区域教育协作交流机制建设,发挥政府统筹优势,整合教育资源,形成资源共享的格局的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区域特色的教育协作交流机制。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