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专项经费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将信息采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乡(镇)信息员。 为了保证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投入。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三级考核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考核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省级蔬菜生产主 管单位负责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考核乡镇信息员。基点县蔬菜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固定的信息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报表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准时上报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生产政策、技术措施、产销动态等相关信息;其他,包括信息员培训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 按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打分,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每年度累计分数考核一次,根据总分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蔬菜信息监测工作a级(第1耀5名)、b级(第6耀10名)、c级单位(第11耀20名),作为下一年度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经费安排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对信息监测基点县和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 组织领导情况5分,其中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