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接上页]


  六、有序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行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国资委、城乡建设委、环保局、交通委、福州电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持续加大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力度。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公开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情况,及时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监督检查情况。推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领域中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局、商贸服务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继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继续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的科学性。畅通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公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政府新闻发布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运作机制。探索运用“微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途径,优先在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部门针对热点问题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开通“政务微博”。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服务水平。探索结合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社区、农村等基层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数字办、文化新闻出版局、公安局、档案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继续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持队伍稳定,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直部门应依托办公室,配备1-2名兼职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公务员考录和培训,继续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务员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公共查阅场所管理、统计报送、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监督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档案局、保密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继续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监督评议工作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11年度对县(市)区及市级机关单位绩效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研究细化绩效考核评估指标,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实效。积极探索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社会评议的有效方式。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工作细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效能办、数字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督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地区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于6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