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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举行2011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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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考生注册后,遗忘本人注册密码的,可通过密码提示问题或直接通过咨询电话查询。

  

  (二)现场确认报名。

  

  1.现场确认报名期限为2011年6月22日至30日。

  

  各直属海关可以根据本考区或者所辖报考点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报名时间。

  

  各直属海关应当将本考区及所辖各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予以公告。

  

  2.考生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选定的报名地海关现场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主证;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另行提交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学历学位认证单位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翻译件原件。

  

  确认时尚未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办理确认报名手续。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

  

  上述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仍须凭毕业证书申请报关员资格;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能交验毕业证书的,海关不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3.按照本公告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并保证复印效果清晰,供海关留存;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

  

  4.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或通过电话咨询。

  

  5.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个人信息办理确认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六、考试复习与辅导

  

  海关总署将在适当时候,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公布《201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请考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复习、备考。

  

  海关总署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举办任何类型的考前辅导班。

  

  七、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87号令)关于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或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八、阅卷与成绩公布

  

  考试实行统一机读阅卷、核分。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考生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依法向原报名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考试咨询与监督举报

  

  各直属海关和设立报考点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公布考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考生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各考区咨询电话”栏目查询。

  

  报关员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619-1128

  

  (2011年6月1日启用)

  

  海关总署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4334。

  

  海关总署举报信箱: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考试举报信箱”。

  

  十、考试信息发布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是报关员资格考试唯一官方网站,考试的政策法规、公告、公示、通告、通知、动态等考试相关信息均在该网站发布。

  

  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总署考试公告”、“考试最新动态”和“各考区最新考试公告”等栏目,获取官方考试资讯。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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