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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5.区域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依托地理位置及低运营成本优势,借助现代交通枢纽和全国重要数据处理中心地位,大力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吸引国内外尤其是京津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在济南建立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服务平台和后援基地,支持金融机构拓展网络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全国软件名城和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优势,加快发展数据处理、软件设计、客户服务等金融服务外包业。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流的律师、会计、管理咨询、资信评估等金融中介机构,增强金融资源聚集和辐射能力。

  

  (三)发展定位。

  

  1.功能定位。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要发展成为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和监管中心聚集地及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创新发展示范区,成为承接京津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辐射的区域核心,具备支撑和带动全省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集聚和辐射功能。

  

  2.区域定位。作为黄河中下游地区和环渤海南翼重要的金融聚集区,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以济南金融核心区为基地,以省会城市群为支撑,以带动全省金融业发展为重点,辐射周边省份相邻地区。

  

  三、强化对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保障

  

  (一)科学编制规划。济南市要组织精干力量,聘请高水平专家,抓紧编制《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确定金融核心区选址,突出规划的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大资金投入。济南市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计划,逐步加大对金融中心相关建设的投入。省里对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落户、金融人才引进等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快项目建设。把济南市金融功能区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在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济南市要提出具体的金融中心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金融招商计划,并把金融核心区建设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以政府为主导,高起点、高水平搞好规划和开发。

  

  (四)推进金融创新。加强政策激励和工作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争取在济南市开展金融机构创设和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济南市要加快推进各类要素市场建设。

  

  (五)实施人才战略。济南市要根据金融人才特点,抓紧研究制定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配套措施,建立金融人才储备库,尽快形成金融人才汇聚优势。要加大金融业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着重引进具有丰富金融管理或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较有影响的高端人才,为高端人才在济南工作和生活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管理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实行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大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金融人才,支持驻济高等院校金融相关专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济设立培训中心和实习基地。

  

  四、加强对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省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给予工作指导与政策协调。各市及省有关部门和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全力支持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济南市作为承载主体,要把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从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等方面加强工作推动,跟踪抓好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力争早日实现大的突破。

  

  (二)凝聚工作合力。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要加强省市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与青岛及省内其他重要城市搞好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省金融业发展水平。要善于利用各方面力量,邀请国内外金融、城市规划领域学者和金融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组成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探讨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围绕产业做金融,做好金融促产业”意识,深入推进产融结合,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金融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创造优越的服务环境。积极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发展。不断改进金融监管协调服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秩序,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金融业安全健康发展。加强对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宣传推介,扩大国内外合作交流,提高业界认同度,增强济南金融影响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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