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变更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仍按照原程序拨付,用于生态移民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以向各设区的市派驻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建立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科学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移民主管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有关移民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移民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移民项目实施的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的有效衔接。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生态移民专户管理、财务总监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核算、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细则。

  

  各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