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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落实上级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市财政部门制定出具体补偿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6. 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积极推进5个县医院、1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国债项目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再争取上级资金扩建改造1所区级医院、7所中心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推进村卫生室达标建设,基本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3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7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608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2951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8.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