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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用实物进行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的城中村,要对实物进行市场评估,总价款从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中列支。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旧改等部门,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或因教育、卫生、环保、文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其奖励和补助以及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应比照所在城市区类似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办法执行。 (八)对被征收人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1.凡采用政府征收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本意见。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