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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市质监局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食安办)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上报。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抓好信息发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严打行动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严打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有关部门一般不要未经沟通自行对外发布案件查处信息,以免被负面利用,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要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协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时,对个别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要避免简单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导致授人以柄;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识途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宣传要及时澄清,清除公众疑虑。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各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本县(区)、本部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包括的措施、取得成效和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每周1期。市食安办将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六)强化宣教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各县(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知识,广泛宣传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各食品环节和领域。 国务院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附后),各县(区)、市食安办要组织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并于5月1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化工厂和制药厂以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农牧、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大力配合市食安办做好公告发放等工作,并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