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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徐建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11〕5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时掌握新出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建设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现将做好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须接受100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各50学时。

  二、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

  三、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我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承担我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任务。

  四、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组织测试,测试合格的发给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小型项目管理师每三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小型项目管理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六、在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指导下,市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暨统计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好小型项目管理师的培训、发证等工作。

  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确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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