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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及省政府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继续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及2011年西安世园会顺利举办提供有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工作

  1.将涉重金属企业整治作为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和修复,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

  2.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闭库工作;严格电镀工业园区监管,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督促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审核的年内完成一次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严格环境准入,规范环保“三同时”验收,达不到要求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落实断电、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等措施;停产整治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排查重点危废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情况,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

  4.对铅蓄电池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情况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管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2011年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我市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我市已建成投运的1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排水量较大企业污泥处置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加大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继续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以世园会环境质量保障为目标,集中整治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的重金属污染、扬尘、烟尘污染和环境安全问题,不定期组织区域性集中整治取缔行动。

  2.继续加大小电镀、地条钢、小塑料、土炼油等“小作坊”式污染企业整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对已经集中整治过的区域开展“回头望”活动,严防已关闭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3.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出土工地内部道路硬化、自动冲洗设备、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超限装载、抛洒、乱倒以及市政、道路工程等大面积工地存在的突出扬尘污染问题,防尘措施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对无责任单位的扬尘污染源由相关区县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落实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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