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变更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仍按照原程序拨付,用于生态移民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以向各设区的市派驻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建立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科学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移民主管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有关移民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移民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移民项目实施的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的有效衔接。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生态移民专户管理、财务总监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核算、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细则。 各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