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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沉陷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2.沉陷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国有工矿棚户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补偿: (1)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属社区(村)的; (2)户籍2005年7月4日后迁至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3)户籍已用于补偿协议签订的。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 1.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额;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政策,按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套型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面积差价款,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 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下列条件并申请增加居室的,按房产部门公布的原被征收区域所属地类上一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下浮200元/平方米交纳增室款: (1)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以下的,由一类套型增到二类套型: ①同辈异性或两辈异性,均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赡养1位老人的; ③夫妻带2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两对夫妻或夫妻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④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2)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由二类套型增到三类套型: ①夫妻带2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②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③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 2.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补偿,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对居住人予以资助: (1)封区前建设的; (2)居住人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的; (3)居住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的; (4)房屋权属无纠纷的。 不符合前款第(2)、(3)、(4)项规定,且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无产权产籍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对居住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符合600元/平方米资助条件的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自愿放弃资助款并申请回迁安置的,按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交纳建房安置费,安置一户一类套型。 3.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征收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征收安置过渡期内,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不含43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600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发放;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安置过渡期为27个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超过征收安置过渡期的,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对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误工补助费。 4.回迁安置地点: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不包含二电)安置在彩北、柳西、柳北安置区;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福金或千金;二电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溪湖地区;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牛心台。 5.有产权产籍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征收人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6.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各区政府成立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并以各区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名义与居民签订协议。入户调查采取一户一卡的建档方式,并严格按照市棚改办下发的入户调查表及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填写。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及档案上报市棚改办(需自留一份复印件)备案,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抽取档案的30%进行审计核查。同时,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