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接上页]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住房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酸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统一核查、通报、媒体曝光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要对2010年度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择机联合省市主流媒体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追踪报道,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联席单位,组成3个督察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和进展迟缓的县(市、区)要进行问责追究,并实施“一票否决”。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排序奖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