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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应急[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按照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安排,2011年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3至19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以下简称演练周)。为确保演练周活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应急演练工作成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要站在提高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对演练周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演练周活动。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合理安排演练内容和环节,努力提高应急演练效果。综合应急演练要突出区域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在注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演练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演练工作。要通过演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提高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应对能力,掌握社会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紧密结合工作重点开展演练周活动

  

  各单位要重点指导矿山、电力电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针对瓦斯、水灾、尾矿库溃坝、大面积停电、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落实应急责任,完善协调机制;要结合防汛工作重点,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泥石流、防淹井、防溃坝等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预测预警;要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应急演练,努力提高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重大危险源管控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竞赛,推动应急演练活动深入开展,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切实加强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指导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和方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演练有关内容和工作程序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发现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应急预案,补充应急装备。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演练周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提高广大职工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请各单位于8月底前将演练周活动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吴志岭、闫立,010-64463702〈带传真〉;电子邮箱:yanl@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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