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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签订承诺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明确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内容和主要目标,并对社会公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当地餐厨废弃物现状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试点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向地方政府下拨启动资金。 (七)实施建设任务。试点城市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将每年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城市政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构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八)考核验收。5年内,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考核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方案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城市绝大部分餐厨废弃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能力建设主要考核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的80%。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其他要求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履行承诺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促进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确保试点目标的实现。 (二)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三)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并将已拨付资金扣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