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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对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予以补助。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从钢铁、水泥行业扩大至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一)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加快国际化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二)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政策支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导向作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建立广东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质量提升。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三)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贷款政策倾斜,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区域性中小银行。支持和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资金实力。支持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支持其增资扩股。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企业集合债券、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省金融办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要根据产业人才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养规模。鼓励校企合作,支持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中心,通过“校企双制”、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与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建设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加强人才需求预测服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制订和发布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大力引进优秀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招聘和留用人才。加大海外高级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涉企服务,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服务体系 (十五)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等规定,完善对全省1000家重点企业、现代产业500强项目、民营企业100强及自主创新100强企业的直通车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六)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广东银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