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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技术规范。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包括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等。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4章“给水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包括通过管网将污水收集到大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膜法处理系统、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和单户或联户通过化粪池、小型湿地、发酵池、沼气净化池、mbr(膜生物反应器)、净化槽等对污水采取就地处理的分散处理模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7章“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5章“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控制”和省环保厅即将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就地填埋和资源化利用(沼气、堆肥利用)等方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5章“垃圾收集与处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6章“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涵盖选址要求、场区布局、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及固体粪肥利用等方面,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及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体技术规范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 4.其他指标。户外道路硬化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8章“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林木覆盖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户用卫生厕所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6章“卫生厕所类型选择”及“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技术指标参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村容村貌整治标准参照《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豫建村镇〔2008〕16号)。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同意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的复函,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市、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省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省会城市、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区以及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县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省辖市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每个省辖市每年可设1-2个示范区(县、市、区),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厅在中央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安排,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省辖市、县(市、区)资金到位后,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省辖市、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