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实施时间】 2011-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

  (成府发〔201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建立

  (一)编制我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市政府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制定价格补贴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动机制,适时发放价格补贴,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二)当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出现持续大幅升高,达到设定值时,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向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价格补贴。

  (三)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

  2.停止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价格补贴对象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价格补贴对象。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二)价格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价格补贴标准。具体为:

  1.当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3%-8%时(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2.当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8%-12%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3.当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12%-15%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三、价格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各区(市)县价格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价格补贴发放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后,价格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向价格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补贴。

  五、工作职责

  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

  (二)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负责对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月测算、编制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有关数据。

  (三)市财政局统筹划拨价格补贴资金,确保价格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掌握、提供城乡低保人数等基础数据,并组织实施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

  (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掌握本区域内价格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并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