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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认定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 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认定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职工花名册(附当年新招用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 (三)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实际)工作时间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请人本人照片。 第九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每年将汇总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税务机关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