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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未满7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凭《老年证》、《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惠优待服务。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办理《老年证》和《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发放,并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市县级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不含园中园),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化馆(站、宫)、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凡收费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并优先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优惠的服务。在每年“重阳节”和“国际老年人节”当日,老年人可免费参观。

  非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收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给予老年人适当优惠,并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第八条  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快轨和旅游专线车),享受所乘线路普通票价的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户籍在海岛的老年人乘坐船艇进出海岛和岛屿间往来享受半价优惠。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窗口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对老年人检票、进站实行优先。候车(船、飞机)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建筑、特殊设施、信息交流等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九条  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应免费提供担架、轮椅、推车等助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救助。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和遗属孤老,居家养老或入住民营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政府提供服务补贴,其中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增加一定的介护补贴。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为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化的低偿服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去世后,免除基本丧葬殡仪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标准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三条  对百岁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对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的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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