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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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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财政厅、环保厅要制定《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申报,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省辖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视当地情况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省辖市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省辖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在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副省长张大卫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胡五岳、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环保厅厅长马懿担任,成员由省环委会其他13个成员单位、省委农办及省畜牧局的主要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辖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实施的领导。

  

  (二)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卫生厅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省农业厅、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省卫生厅(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牵头,省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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