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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申请安装电话和接入互联网的,减半收取工料费和接入费;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减免有线电视安装开通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费。

  第十五条  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各企事业单位应为老年人免费使用其内部厕所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诉讼费用。因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各级法院应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市、区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八条  非本市户籍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的老年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优待。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二十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种服务性行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项目适当、照顾优先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年人优待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优待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履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6日公布的《关于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大老联字 [1998] 1号)和2003年1月5日公布的《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补充规定》(大老联字 [2003]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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