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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注:“提纯”是货物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物质; 2.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元件和组件; 4.特定光学用途; 5.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6.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或 7.核级用途。 附件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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