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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11]10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1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粮食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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