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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宣传启动(2011年5月)。 启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创造有利氛围,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自查自纠(2011年6月-9月)。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查找在执行《条例》和《全国规范》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精神相违背的规章制度、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任务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三)国家检查(2011年10月-11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调查、专项督察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 (四)总结通报(2011年12月-2012年1月)。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检查意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2年1月初,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全国“一盘棋”工作会上总结通报专项检查结果,并印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的迫切要求。开展《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强流动人口工作,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加强对基层开展自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基层逐项落实。对于不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三)舆论引导,营造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服务维权渠道,注重方式方法,切实深入群众,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行风建设,大力宣传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树立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维权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