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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保障中央和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为我市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五个重庆"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坚持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主干法律,紧密结合我市各项工作实际,结合各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深入学习宣传有关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统筹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反腐倡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我市科学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三)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外优秀历史文化教育、革命传统作风教育、国防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信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法律每年应不少于四次,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任用。实行公务员学法年度计划和考核制度。公务员所在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每年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公务员集体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五)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经费"五落实"。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丰富学科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个别辅导的内容和方式,每学期法制学科教学和专题教育时间不少于八课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合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家长要以身作则,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六)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与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法制教育和依法经营管理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内容。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自觉学法,依法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七)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加强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村和社区干部、协勤协管人员、大学生村官开展岗前法制培训和定期轮训。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加强"法治大院"等普法载体建设。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及主要活动场所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并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与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与服务群众、学用结合与普治并举、与时俱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实现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九)每年12月4日所在周为我市"法制宣传周",市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表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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