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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严格依法行政,把实行政务公开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公正廉洁司法,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司法、执法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文明司法、执法,以案说法,释法解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司法、执法工作实效。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指导、计划安排,充分发挥"唱读讲传"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法治文化阵地和法治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以公益广告、法制报道、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剖析、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市和区县、行业的主要媒体要开办普法专题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网站,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报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实施情况。 (十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进监所、进中介活动,深入推进"百镇千村万户普法示范工程"。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法治区县"、"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期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部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区县、村和社区应当达到创建标准。 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市和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领导机构书面报告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领导、有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各级各类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六)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县、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定期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和规划期末检查验收。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十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立法和监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决定和"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对新制定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五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学习、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百镇千村万户普法示范工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