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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卫生局、普陀区卫生局、崇明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市级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关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开展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项目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疗服务监管处联系。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国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方案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精神,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1078号)、《关于做好2011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368号)相关工作要求,提高县级医院骨干医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已下达的培训名额分配办法,在2010年接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基础上,经商云南省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从2011年开始实施国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为本市对口支援的云南省及崇明县培训205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农村患者医疗服务基本需要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原有本市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和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205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到本市各大医院培训,其中重点是为我市对口支援的云南省县级医院培训185名骨干医师,同时为本市崇明县培训20名骨干医师。

  (二)项目内容

  1、培训医院和范围。本市培训医院范围为已参加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的19家医院。其中除新华、龙华、岳阳、曙光、中医等5家医院各承担9名骨干医师的培训任务外,其余14家医院各承担10名,共计185名(具体培训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本市20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由崇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由新华等市级医院承担。

  2、培训对象。以县级医院(含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3、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由培训医院确定对应的二级专科,并指定专人承担“一对一”临床技能培训任务。

  4、培训时间。原则上1年。临床医师不少于1年;护理和医技科室人员可半年轮换。

  5、培训内容。重点培训骨干医师临床思维、医患关系有效沟通和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帮助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和适宜技术。了解部分疑难重症基本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治疗知识,了解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有效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原则

  (一)统筹安排。根据本市落实国家医改任务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求,把项目实施与本市“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项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合力。

  (二)分工负责。上海市卫生局会云南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提出任务及要求。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医院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三)注重实效。各培训医院要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确保学以致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制定项目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会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培训医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培训医院要按照培训方案,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评价工作。与受训医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经费保障事宜,经商云南省卫生厅,拟参照以往接收来沪进修培训人员项目的标准,暂由派出和接收医院共同承担(其中包括中央财政对云南省每名派出受训医师的补助)。同时,市卫生局积极向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争取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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