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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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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畜禽屠宰环节。商务部门要加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力度,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注水,出厂注水肉、病害肉和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全面排查定点屠宰企业证、章、牌使用管理情况,严厉查处违法审批、发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行为。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加强源头控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出口基地和供应商,及时取消其资格,严把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关,严厉查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二、明确重点品种,集中治理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3号)要求,农业部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从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方面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抓紧完成拟建、在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抓紧完成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清理工作,制定全省乳制品加工产业规划,整合重组现有乳制品企业,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优化全省乳制品加工产业布局,提升乳制品产业整体质量和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指导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商部门要加强专门从事食品特别是乳制品和含乳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二)做好酒类综合治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勾兑酒、违规添加添加剂、标识标注违法、以协议监制或授权方式生产加工、没有酿造能力分装灌装窖藏酒等行为;联合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法人注册商标酒、假冒侵权、随意标识葡萄酒窖藏和等级等行为。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酒类商品流通监管,抓好酒类监管网络服务平台和“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许可、流通溯源和销售台账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行业标准。

  (三)强化肉及肉制品综合治理。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105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农业部门要严把动物出栏关,监督推动达到备案条件的猪、牛、羊养殖场在出栏前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研究制定河北省动物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严禁收购、贩运或买卖含“瘦肉精”动物;监督畜禽养殖单位严格执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市场;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检查力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进厂验收程序、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完成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建设,淘汰生猪屠宰落后产能;推进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制度,加快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审批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出厂病害肉、注水肉及其他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行为。工商部门要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肉及肉制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防其流入饲料生产和畜禽饲养、收购、贩运等环节。商务等部门要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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