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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极端危害性,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加强“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省农业厅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和屠宰企业自检、农业部门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的“瘦肉精”品种,协调落实部门抽检经费,疏通快速检测工具供应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今年6月1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全面启动对“瘦肉精”的检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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