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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河道交接断面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河道交接断面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水环境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1号)与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09〕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河道交接断面(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市区河道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

  (一)实施范围。

  自2011年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共34处河道交接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二)交接断面确定原则。

  1.断面所在河段位于各行政辖区内,基本能反映该辖区河道管理水平;

  2.断面具备监测条件,其中属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的应有上下游对应的断面;

  3.断面所在的河道为市区较重要的河道或该辖区的主要河道;

  4. 断面已列入浙江省市级交接断面名录。

  (三)交接断面监测项目与频次。

  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从2011年1月开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2010年作为基准年,实行每月采样监测一次,取12次监测的平均值为年均监测值。监测项目包括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其中高锰酸盐指数大于10mg/l时加测codcr(采用重铬酸钾法测定化学需氧量)。

  (四)评价方法。

  当某行政区有多个出境断面时,应依据各出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和水量,加权平均计算出该行政区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考核所对应的水质目标,也采用加权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浙政办发〔2009〕91号与浙环发〔2009〕83号文件执行。

  辖区内无完整出入境断面的,按照该区域地表水功能达标情况或水质改善比例,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的相应水质目标要求进行评价。

  二、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工作

  (一)实施范围。

  自2011年起,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河流和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二)实施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量化、细化考核项目,以增强考核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刚性。目标设置要以现状水质为基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和水质逐年改善的要求,进行递进性考核。

  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和年度生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且考核分值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应不低于30%,同时根据当地实际逐年提高其比重和分值,逐步加大奖励和处罚力度。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以下工作挂钩:

  1.与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挂钩。对水质明显改善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2.与项目准入挂钩。对区域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某项污染物指标不合格的行政区,从下一年度开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核准该区域内增加此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3.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与生态补偿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各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市)综合考评办会同当地环保、水利、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监测评价。

  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当地水利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在人员、装备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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