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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2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加强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强化约束监督机制。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独列账核算。完善门诊统筹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地要积极推进辖市范围内的门诊统筹政策、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统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政策按同一模式设计,逐步缩小地区间和制度间门诊待遇差距。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统筹谋划,高起点、高要求地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工作。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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