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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45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土地储备,最大限度地获取储备土地收益,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现就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统一规划和实施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和特定区域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一)根据政府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储备土地。由城乡规划部门编制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土地控制性规划。目前,对近期实施的1号线、3号线轨道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确立为核心控制区,年内控制到1000米范围。按此原则,今后随其它线路的实施而逐线控制到1000米范围。控制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审批,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及规划条件时须征得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同意,国土部门出让土地后须及时将出让结果通报市轨道办。

  (二)大力推进土地收购储备。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和《石家庄市土地储备规划》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亩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专门用于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并争取省、部给予更多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计划列入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计划总盘子。

  (三)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协调联动的机制。市轨道办做出土地收购储备的年度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规划部门办理和出具储备地块有关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轨道交通收储地块和征转用地。市发改、财政、公安、建设、环保、交通、人防、水务、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轨道交通土地收储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轨道交通收储工作安排,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四)实行土地储备目标任务责任制。由市政府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下达轨道交通土地储备目标任务,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限时完成土地收储相关工作。

  二、积极推进储备土地及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

  (一)轨道交通站场和线路建设工程用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作为公益性项目,其工程线路和附属设施用地均为公建地,批准用地原为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广场用地的应无偿提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轨道站点、场站200米范围内确定为轨道交通核心控制区,控制区包括随轨道交通建设实施一并腾出的地下空间。这些区域和空间,由轨道交通开发公司通过自行开发、联合开发方式获取收益或者公开出让土地后取得全部收益作为轨道建设资金。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下空间,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收储,轨道交通开发公司可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参与商业开发。地下空间设置为轨道层和商业层的,必须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实施收储,然后依法多层开发利用。

  (三)轨道站点、场站500米范围内有开发价值的地块,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优先进行收储,纳入全市土地收储规划,依法开发利用。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用于抵押贷款,也可交由轨道交通开发公司临时利用与经营。

  (四)建立我市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作为轨道交通建设长期的资本金投入来源。对市区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外的经营性土地,按40万元/亩的标准,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作为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五)实行片区土地集中收储。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轨道交通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定六个片区的集中储备用地(详见附件),用于银行抵押贷款,为轨道交通建设筹集资金。

  (六)土地收益独立收取的区域和县(市),如正定新区、高新区、裕华区东南分区,承担对应的轨道建设资金,如果没有能力承担建设资金,应该在其范围内划出相应的地块,由轨道办统一运作,筹集建设资金。具体承担的比例和数额再由轨道办与相应县(市)、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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