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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科[2011]46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科〔2011〕4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直辖市)、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通过技术评估后,至少在本市两项建设工程上试用且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入推广应用阶段。

  第六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省(直辖市)、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五)“四新”技术研制报告(包括技术研制依据、主要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报告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六)主要生产制造设备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本市以外已应用的还应提供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报单位自行修改时间),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完成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四新”技术在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评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证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试用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四新”技术评估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评估在工程中试用的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并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推广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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