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直辖市)、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通过技术评估后,至少在本市两项建设工程上试用且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入推广应用阶段。 第六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省(直辖市)、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五)“四新”技术研制报告(包括技术研制依据、主要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报告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六)主要生产制造设备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本市以外已应用的还应提供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报单位自行修改时间),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完成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四新”技术在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评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证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试用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四新”技术评估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评估在工程中试用的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并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推广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