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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2009年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由免税改为退税后,由于我省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类型较为复杂,为尽快地将此项退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特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以下简称退税)优惠政策,完善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财政初审、汇总审核、复审及审批等程序。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省级、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指导。 第二章 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须经过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核准3个程序。 第五条 申请。新办理退税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填报《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5份(附1),同时附报如下资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一)退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附2); (七)未受处罚书面声明(附3); (八)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免税证明材料; (九)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核。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在上报认定意见前应派人到现场审查审核有关条件的真实性,经各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第七条 核准。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复审意见和资料后,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八条 经核准认定的退税企业一般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企业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可按月提出退税申请。 第九条 申报退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税单较多的企业可附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入库明细清单; (三)企业法人对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附4); (四)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5并随附电子文档); (五)当地国税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附6并随附电子文档); (六)经金融机构确认的退税期间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