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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鄂地税函[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控款机推广中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控款机推广中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鄂地税函[2011]8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91号)精神,充分发挥依法治税、信息管税和服务兴税的作用,现将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中的管理与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慎重对待不具备网络环境的纳税人推广税控收款机问题。对凡不具备网络支持条件的偏远地区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推广税控收款机,使用全省通用定额发票;全省通用定额发票的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纳税人可自己根据需要领购任何一种面额的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使用某种面额的发票;对不具备网络环境的纳税人已经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可采取安装无线上网卡,或利用流动办税服务厅、以及安装有无线上网卡笔记本等方式帮助纳税人进行远程抄报,坚决杜绝纳税人抱着税控收款机到税务局抄报数据的现象发生。

  

  二、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供应服务商的教育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供应服务商的教育与管理,对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中所发现的供应服务商服务不到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税控收款机供应服务商整改到位,并建立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供应服务商的监督考核,坚决杜绝供应服务商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发生,确保管理与服务到位。

  

  三、要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供应服务商的教育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纳税人所反映的问题,严禁借机谋私,切实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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