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4
【实施时间】 2011-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要认真执行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非法集资案件“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案件信息“不隔夜”报告和“即时报备”制度。凡遇有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新闻媒体披露,或是其他途径获得,都要在第一时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决不能让信息倒流。工作失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进行问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负责领导、工作部门变化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资料。

  (三)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处置非法集资的主动权。近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从房地产、金融、工商业等领域和以投资开发、民间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向宏观政策倾斜和社会关注行业渗透,采取变形操作和不当宣传从事非法融资活动。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社会融资、民间借贷行为,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准确掌握客观情况,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为我市积极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提供决策依据。

  四、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县市区每年要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群众进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要适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市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