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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 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xxxxx监制 附件3: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 楼盘(项目)名称: 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注: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时,还应标注二手房房龄、“两证”办理情况等信息xxxxx监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