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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一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规避、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对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限制进行投标。建设单位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经费,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的现象发生。 (九)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纠正,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未经整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记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要防止以加快工程建设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无证施工的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