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组织地接受住户或公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热线,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都要到现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解决方案。 四、创新建设理念,提升质量品质 (二十一)努力创新建设理念。要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先进、适用的施工工艺。有条件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专业化、工厂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倡导绿色施工。要通过优化结构体系和改进施工技术,达到提升质量品质的目的。租赁性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尽可能实施全装修建设方式,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十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实施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二十三)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当地的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对创优工作成效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好的工程项目,各地在优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不发生质量安全引起的群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十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引起群访、越级上访事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中予以限制。要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