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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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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要按有关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将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完善省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险服务,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渠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七)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坚持科学训练,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大对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努力改善医疗设施条件。抓紧建立南京体育学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省优秀运动队要配备必要的队医和康复专业人员,抓紧制定优秀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八)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政策范畴,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局面。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优秀运动队文化课教师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利用创业扶持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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