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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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