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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恩施州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由州信访局制定) 13、《恩施州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由州公安局制定) 14、《恩施州防空袭应急预案》(由州住建委制定) 15、《恩施州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州移民局制定) 16、《恩施州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由州物价局制定) 附件2: 恩施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 一、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省、州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基础、演练情况与历史经验教训; (四)政府及部门领导决策层意见; (五)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州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上级与下级预案之间的衔接,条块预案之间的衔接。 二、修订程序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班; (二)结合实战应对和应急演练情况,开展纵、横向调研及专家座谈; (三)完成预案初稿; (四)书面征求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进行修改完善; (六)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评审稿; (七)组织预案评审。部门预案评审由部门主持并组织评审,州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专项预案评审由承办单位组织评审,州政府办公室主持评审,并由部门再次征求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州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总体预案由州政府应急办提出申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主持评审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发布实施 (一)部门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2、州政府应急办审核通过; 3、部门行文向州政府备案并发布实施。 (二)专项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2、州政府应急办审核; 3、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三)总体预案 1、州政府应急办根据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