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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按本规程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申请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医疗保险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经办部门办结业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资格和原工作年限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一)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按第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二)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发出《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查。 (三)审核部门根据协查反馈的《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等资料,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缴费资格及其原工作年限。 附件:1.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略) 2.受理回执(略) 3.不予受理回执(略) 4.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略) 5.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略) 6.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略)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