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度,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当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相应类别的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专家组成员并提供事件信息,专家组要为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当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时,由志愿者管理部门有秩序地安排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度。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坚持自我保障和政府统一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由同级政府负担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装备标准。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不足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可以采取招聘合同制、建立联动机制、签订救援救护协议和联合组建等方式加强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现有的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鼓励、支持应急救援队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发使用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给予抚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