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应急办。 附件:1.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2.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卫生部、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医药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以完善“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指导基层建立卫生应急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 二、原则 预防为主、重心下移;社会参与、科学规范;抓好重点、把握关键;统筹协调、注重实效;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目标 2011年底,每个市至少建设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 范县(市、区),实现首批建设1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15%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 四、内容与标准 根据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省卫生厅结合实际,制订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此评估标准包含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预案体系建设、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物资储备机制建设、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处置与总结评估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和一票否决项目,既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标准。 评估标准采取满分为100分的评分办法,得分≥80分为达标。 五、方式 (一)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具有良好卫生应急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进行推荐。 (三)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市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正式挂牌。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省卫生厅将给予经费支持。 六、进度安排 (一)2011年建设工作安排 1.2011年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制订完成《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并印发各市。 2.2011年5月1日~7月31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阶段。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完成初评。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将初评为达标的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初评结果报省卫生厅。 5.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复评达标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二)2011年后各年度工作安排 1.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考评工作。 2.每年的8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完成初评工作。 3.每年的9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务必将初评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书面总结报告、申报申请、初评结果及推荐说明等材料报省卫生厅应急办,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