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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编制了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针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是否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是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25日之前)。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5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6日至8月16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指导、督促本辖区相关单位,结合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要以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为主,尤其是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整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按附表1填写,以备核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17日至10月17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整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附表2填写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采用明查与暗查,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事故多发区县、企业以及重点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按附表3填写。 (四)总结分析阶段(10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务必站在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 (二)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以及在建工程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传达落实到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上。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限期或停工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逐项跟踪复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制。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 (四)总结完善,上报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全面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时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请按附表要求填写,其中附表3、4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联系人:鲁长亮,联系电话:5360292 附表1 项目专项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表
注:该表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自查自纠后,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以备核查。 附表2 县(市、区、特区)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注:该表由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逐一排查后,根据排查情况如实填写,并及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表3 市(州、地)专项整治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4 市(州、地)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注:附表3、4由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于10月31日前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并上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 ||||||||||||||||||||||||||||||||||||||||||||||||||||||||||||||||||||||||||||||||||||||||||||||||||||||||||||||||||||||||||||||||||||||||||||||||||||||||||||||||||||||||||||||||||||||||||||||||||||||